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叶**于2024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4年9月26日,被告人叶**已向被害人蔡某婷赔偿损失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蕲春县公安局已向被害人蔡某婷发还翡翠吊坠1个、翡翠手镯2个、玫瑰金手镯1个、银戒指1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微信收款记录、金饰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