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高新*****************。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高新************。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一审第三人李*。
上诉人定**(简称定**)因诉重庆高新*****************(简称高新区公共服务局)、重庆高新************(简称高新区管**)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定**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李*在定**承建的新森大道(凤湖路至高龙大道)道路工程项目隧道明洞k1+255-k1+700段仰拱回填、现浇段劳务分包项目做杂工。
2023年6月28日下午15时许,李*在该项目工地扔模...(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