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任**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原、被告经协商合伙做都江堰绿优城保温工程,在被告要求下原告向其转款150000元用作保证金。嗣后,原告并未参与保温工程施工及结算,也未分到工程利润,在原告的多次催问下,被告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前退返保证金,但时至今日仍未退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任**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被告出具的收条、原告的工商银行转款流水,上述证...(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