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朴素******(以下简称朴素公司)、宁*市致*******(以下简称致知公司)、宁*奇才******(以下简称奇才公司)、宁*全度********(以下简称全度公司)、宁*吉登********(以下简称吉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雯晴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2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朴素公司、致知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侵害原告“refa”、“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受侵害的商标分别为第*******号、第37202082号、第36415538号、第47113710号;2、被告奇才公司、全度公司、吉登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实施的抢注行为,包括停止申请注册与原告“refa”、“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撤回、注销已申请商标;3、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300000元,具...(本文书还有21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