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州南翔*********与被告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茂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南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李**,被告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州南翔*********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35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计算至被告付清剩余购房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宿州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号楼**层**号**套商品房。三套商品房的总价款为9210400元(其中0123号房款为3742880元,0124号房款为2725920元,0125号房款为2741600元,)。被告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上述三套商品房的首付款总计为460520...(本文书还有3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