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女,汉族,1970年04月**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女,汉族,1971年11月**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邹**、邹**、郭**、郭**、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邹**、邹**、郭**、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委托其长女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邹**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由上诉人继承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房屋;上诉人出资房屋折价款7万元,与被继承人的抚恤金**房屋租金由被上诉人合理分配。2.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理分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日上诉人与第一、二被上诉人之父邹*章因病世,遗留住宅房屋一套,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面积63.17平米。在被继承人邹*章去世后的同年6月,其长女邹**因病去世,遗产一直没有分配**房屋由一、二被上诉人轮流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2021年8月30日,经第一、第二被上诉人和上诉人、邹**的丈夫及子女多次协商,对被继承人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当天,第一、二、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父亲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详见照片),签订了一份给父亲单位保证函(协议),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出资染万元给其他三人作为补偿,以获取上述该房屋全产...(本文书还有6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