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梁**提交了:1、村委员出具的说明,用于证实梁**的猪栏从2011至2018年每年均出栏350头至400头;2、清毒药出库登记表、畜禽标识使用登记表、动物疫苗出库登记表、购买饲料收据,共同用于证实事发时梁**的猪栏正常养殖,事故造成停产损失。经质证,邦友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村委会先后出具的两份证明内容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畜禽标识发放是在2017年,疫苗发放时间为2018年,饲料购买为2019年4-6月,本案事故发生在8月,且考虑到当时猪瘟疫情影响生猪养殖业的情况,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时梁**养殖生猪的数量、规模及停产损失,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一审认定的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梁*...(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