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关系;2.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171329.0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某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职工,被安排任阳信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托管项目河流镇片区经理,其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均由该公司管理,与某乙公司滨州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关系。2022年7月27日,某乙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代发工资为由与原告签订合同一书,并隐瞒被告已经受伤的事实。因此原、被告之间仅为代发工资,其与我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关系,我单位不应承担被告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被告凌**辩称,阳信县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原告某甲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以下书证:
一、仲裁裁决书一份、ems快递单号信息一份,证明:原告起诉系在收到裁决书15天之内,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律规定。
二、某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招标公告一份、延期公告一份,发布时间为2012年7月7日,系某乙公司对滨州阳信县市政环卫项目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招标公告,招...(本文书还有5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