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王**的答辩意见:借条不清楚是否真实,需要提供转账记录。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是亲戚关系。原告李**从事的是向矿山出售矿木的生意,被告王**原系湘煤八矿的采购员。原告李**向湘煤八矿出售了一批矿木,湘煤八矿将矿木款支付给了被告王**。被告王**拿到货款后,将货款用作他处,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给原...(本文书还有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