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7700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28日,原告给被告在盈丰街道***大厦的餐饮店做厨师,报酬要押15天。被告至今拖欠原告7700元报酬,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