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冶**、刘**、李**、莫**、陈**、冶**、冶**、冶**、冶某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1年7月23日、9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至2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冶**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将微信账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2700元2021年2月26日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冶**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租赁格尔木市**镇**...(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