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叠鑫********(以下简称“叠鑫公司”)与被告会东康源******(以下简称“会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叠鑫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祖**,被告会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叠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6.525%/年支付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了1195只五加仑pc饮水桶,每只25元,货款共计29875元。2020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