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韩**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8月17日,被告通过使用原告易贷卡方式向原告借款18万元用于资金周*,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18万元欠条一份。2021年2月9日,被告韩**向原告再次借款17万元,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随时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