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黄*、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黄*、被告中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事故发生后,一直拒绝电话联系,避而不见。先后二次住院的药费、治疗费、住院费都由原告垫付。使得原告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加之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扎伤的脚伤痛肿,十分苦恼,为此,被告一黄*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4593.20元。3:诉讼费用及由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0时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一黄*驾驶赣k2****小轿车行驶临川*小下坡与人行道交叉口时,被扎到原告左*...(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