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翔和********(以下简称翔和公司)、原审被告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若进行改判,请求改判为驳回翔和公司起诉,或驳回翔和公司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翔和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立案存在错误,不应当立案或者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一审应当对宋**和宋**分别立案,而不能在一个案件里面审两个完全没有关系的事件。一审翔和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三笔金额收取人分别为宋**和宋**,且其并未请求宋**和宋**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宋**和宋**两位当事人均明确提出应当分案处理,不同意合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明确抗辩情况下依然合并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审查了(2018)川3221民初****号、(2020)川3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宋**并未参与该案诉讼,翔和公司也没有也不可能就该笔款项向宋**提出权利主张,一审法院将与宋**没有任何关系的案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并判决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实属混淆客观事实。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前面提及的案件影响到了本案的诉讼时效,也漏查该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案号为(2017)川3221民初****号,发回重审后案号变为(2018)川3221民初****号。2017年以前的诉讼时效期限只有两年,翔和公司就该笔384000元款...(本文书还有6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