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情况。
原告某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
一、判令李**偿还某某支行借款24474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4年4月15日,逾期利息为2430.79元、分期利息为2829.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702.56元;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4474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最低还款额,并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本文书还有1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