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21555元,并承担自2022年10月6日起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份左右,被告承包运输土石工程,从鹤毛运输土石到鹤毛街边货场,让原告安排师傅*被告运输土石,约定45元/车,一共运输了479车子,发生运输费21555元,被告出具了一张21555元条据,但后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致讼。
李**辩称,我和林**(案外人)合伙在工地做事,是林**联系原告送材料,我和原告完全没关系也没有找过原告,后来活干完了,原告打电话给林**,林**有事没接电话,原告就联系我,让我把单子收了,所以我就...(本文书还有2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