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40277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53424元(以402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4%计算,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20日,724天,合计53424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到原告经营的海口秀英明盈钢材经...(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