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有*(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公司)、黄河财产*************(以下简称黄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黄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曾于庭前询问中到庭发表意见,后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3872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9600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184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2.要求黄河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并且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商业...(本文书还有2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