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农*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蓟*********(以下简称镇政府)、天津市蓟*****(以下简称区水务局)、天津市规***********(以下简称区规资局)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村主任将其基本农田转包给本村赵*玲及镇政府建污水处理站征用其基本农田,再审申请人均不知情。2.再审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承包期到2027年。3....(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