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审判员马延萍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被告程**因收购案外人李x持有的陕西xx公司10%的股份,向原告李**借款300000元李**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31日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第三人李x转款150000元、150000元,合计3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程**出具《欠条》,载明“今我程**总共欠李**3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2020年12月30号程**”庭审中,程**申请对该欠条内容及落款时间与“程**”签名所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欠条中的全部书写内容是否是程**本人所写、欠条中“程**”签名处及金额(含大小写)共三处的指纹是否是程**本人所捺进行鉴定2024年5月23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