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潍坊支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潍坊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7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寒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在医院治疗完毕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委托山东某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山东某某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3月8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上诉人的伤残情况、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均作出了鉴定意见,据此上诉...(本文书还有2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