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朱*、一审被告某**(以下简称某**)、一审第三人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陈**与朱*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是以简单的现金收入和支出作为核算依据,而非以财务成本记账方式核算的。双方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总收入人民币2,721,994元(以下币种同),总支出3,503,497元,收支相抵后,支出多于收入781,503元。根据陈**在原审期间提交的支出明细,可确认陈**实际垫付了亏损的781,503元。另外,经鉴定合伙期间所余库存价值为352,440元。上述亏损与库存应当按陈**与朱*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即陈**应负担亏损218,822.03元,朱*应负担亏损210,240.87元。原审判决认定朱*不承担亏损,却分得172,695.60元,有失公平。二、关于房屋租金,双方合伙期间的支出明细...(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