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袁*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申请再审称:一、案涉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与本金不可分割,应一并计算。某某公司3与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某某公司3付款期限以及因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应承担的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某某公司3自2016年9月25日之后即拖欠应付款项,至今已逾6年。本案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3应向袁*支付股权转让款,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成就,某某公司3应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未付款项的利息。原审法院未支持袁*的利息请求,有所不当。二、本案股权转让纠纷与某某公司1(原名: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土地瑕疵...(本文书还有1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