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西藏宏绩******(以下简称宏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岗地**********(以下简称岗地公司)、西藏吞柏*******(以下简称吞柏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合作备忘录》《关于岗地集团并购工作持续推进合作备忘录》及《排他性收购意向协议书》均能证实双方不仅针对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了意向协议,还对借款事宜达成了合意,并形成了部分书面借款合同,宏绩公司亦向岗地公司及吞柏古公司提供了相应借款,故双方不仅形成了预约合同关系,还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原审认定案涉款项属于收购过程中的资金安排而非单纯民间借贷,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认定案涉借款合同纠纷应按股权转让预约合同法律关系通过另案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