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江门某某********、区**、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4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江门某某********、区**、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门某某********、被告区**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10742.85元、利息4060元、罚息25118.95元(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自2023年11月21日起罚息及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伍**对被告江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4日、2022年6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发起建行“小微快贷”业务的贷款申请,并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951、440009115675****)。该两...(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