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一***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坚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4232.3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4232.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21年8月18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针织布料产品。同年11月1日,经...(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