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华*********(以下简称华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向华龙公司支付租金60000元并驳回华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华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对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对租金给付重新达成一致支付70000元的事实没有认定。变更合同法律并不禁止采取口头形式,张*与华龙公司达成的关于变更支付结算租金为70000元的口头协议,一审判决认为不符合合同形式要件错误。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变更均有书面形式的交易习惯,所以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错误,对采用书面形式应当由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为条件,交易习惯不是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条件。张*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先后通过口头协商和证人在场方式达成变更租金的口头协议,华龙公司向张*发送了收款账号,******...(本文书还有3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