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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马*生命权、身体权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健康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鲁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给予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马*承担70%的责任是错误的,根据一审法院开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李**的右眼有斜视并且右眼有严重的视力障碍及外伤史和疾病,泗水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委托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已经明确指出,被上诉人李**“右眼因斜视病因及发病机制复杂,以现有资料尚不能明确其既往右眼斜视原因及右眼视力情况,但若经调查确定既往不存在导致右眼严重视力障碍的外伤史和疾病,则本次鉴定可依据其右眼视力障碍损伤程度。”而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最后的鉴定意见的结论为“(1)被上诉人李**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裂伤构成轻伤二级。(2)若经调查确定被上诉人李**既往不存在引起右眼视力障碍的外伤史和疾病,则其本次右眼视力障碍可评定重伤二级”。经调查,泗水县公安局采取了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第一条的鉴定意见,没有追究上诉人马*的刑事责任,说明被上诉人李**的右眼在上诉人马*造成伤害前有严重视力障碍的外伤史和疾病。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山东银丰金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山东银丰金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最后结论是在被上诉人李**的右眼现在的视力情况,但不能证明是上诉人马*完全造成,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马*承担70%的责任是明显的不公。2、被上诉人在本事故中有重大过失过错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70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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