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受绰号啊某某的男子(未到案)雇佣,驾驶赣e0****号东风起亚牌汽车运送无合法手续的卷烟,从南宁市兴宁区望州...(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