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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陕西楼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陕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宇公司),原审第三人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楼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耿**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张**一审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补充上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张**主张的钢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与被上诉人楼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耿**达成的口头钢材买卖协议,耿**与张**口头钢材买卖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后果由被上诉人楼宇公司承担,而非耿**个人,钢材买卖的事实也已发生,只是钢材买卖的相对主体需要确定。另外,被上诉人楼宇公司虽辩称案涉项目建设所用钢材并非上诉人张**供应,但未提供他人供应或上诉人将钢材供应给其他人的证据。2、张**向法庭提供付**按照上诉人要求给涉案工地送钢材的送货单,且该送货单有被上诉人楼宇公司工地负责人孙*娃等人的签字确认,付**案终审判决也确认了付**按照上诉人要求给涉案工地送钢材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钢材数量价值,薛*斋一案调解生效法律文书也确定了给涉案工地送钢材的事实。付**向涉案工地送钢材的送货单只能...(本文书还有57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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