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邓**与被告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董**差欠二原告的130531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支付时止)。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告之夫董**于2011年合伙承建工程。2016年3月10日,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支付原告178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拍卖董**的房屋,原告仅分得了47469元,被告分得了398339.03元。原告认为,董**所欠债务属董**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故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与董**从2014年起就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该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对其是否欠债也不知情,该债务属董**的个人债务...(本文书还有1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