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繁昌某某**与被告陈**、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被告陈**、韩**送达相关文书,但是无法送达。2024年7月23日,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公告送达相关文书。2024年9月1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繁昌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韩**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繁昌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陈**、韩**立即归还原告某某贷贷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贷款利息16560.8元、罚息7607.13元,利息罚息合计24167.93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5日,自2024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确定原告对陈**、韩**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抵押物权证号:皖(2019)芜湖市不动...(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