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林河**********(以下简称林河伟业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河伟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被告陈*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河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受理,并于2021年6月8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号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被告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因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仲裁委事实认定错误,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裁决,原告故此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被告陈*辩称,对于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原告属于违法解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15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130元,应当按照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本文书还有4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