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颜**、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刘*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颜**、人民保险公司、熊**、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刘*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81540.58元[医疗费8286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1278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600元(肘关节康复训练器、吊带)、护理费14680元、误工费51885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1000元(电动车损坏)、病案复印费23元];2、判令人民保险公司就×××车、阳光保险公司就×××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民保险公司就×××车、阳光保险公司就×××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共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颜**、熊**予以赔偿;3、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颜**、人民保险公司、熊**、阳光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31日09时17分,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龙跃街口,颜**驾驶...(本文书还有4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