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郭**、甲**(以下简称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小娇,被告甲**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10000元变更为27312元(鉴定报告物品损失17312元**房租损失10000元,同时保留对鉴定报告遗漏的部分如卫生间、地板、水电路等另行起诉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郭**分别系唐河县凤山官邸**号楼**单元**室和**室房产的所有权人。2024年10月3日上午,被告郭**的房屋发生火灾,致使被告郭**自身房屋以及原告房屋阳台窗户及屋内不同的物品受损。经2024年10月14日唐河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唐消火认字﹝2024﹞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3日10时5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凤山官邸**号楼**单元**主卧室内,起火点位于该卧室内放置床铺的床尾处,起火原因为床尾处上方照明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被告甲**作为...(本文书还有4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