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上诉人交某设计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为上诉人与发包人之间的《设计合同》《交付单》,用以证明通过合同约定设计范围可以看出本案并非转包行为;第二组证据为项目策划书、设计评审书、《设计指导书》《桥梁工程设计计算书》、审查意见书、桥梁横断面图、立面图、被上诉人交付单记载的施工图文件目录及部分图纸、文件名截图、光盘、上诉人交付发包人的图纸,用以证明上诉人为发包人提供了完整的设计服务,被上诉人仅是委派人员参与辅助性工作,且工作量占比较小,并非以交付设计成果为依据;第三组证据为银行转账凭证两份,用以证明上诉人截至2023年10月收到发包人支付收款比例为89%,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主张的付款节点在起诉时不具备,不应当支付合同款项,...(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