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祝**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某某****、宁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3)闽09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祝**是本案适格原告,与福建某某****存在施工合同关系。1.《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抬头甲方明确记载为“建设单位:福建某某****”,落款也明确记载为福建某某****日月星城二期项目部。合同中的盖章虽为资料专用章,但该印章也系福建某某****在案涉项目上使用的印章,能够代表福建某某****。2.《洽商记录》内容完全能够证明周**、周*系福建某某****的项目现场管理方即项目负责人。《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也系现场负责人周**签署,祝**就案涉项目的施工、结算均系与周**联系、沟通。且从《洽商记录》第二条、第三条约定亦可看出,福建某某****明确其对祝**承担付款责任,且约定若祝**未依约完成工程量,可收回该工程另行发包。...(本文书还有3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