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诉眉山市东**************(以下简称大石桥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徐**提交的《立案申请答复书》证明大石桥街道办实施了强拆房屋的行为,大石桥街道办作为一级政府,未向法院提供对案涉政府信息检索的证据,不能证明拆除徐**房屋没有会议纪要和法律文书以及拆除房屋无全程视频。大石桥街道办提交的《物品登记清单》未与徐**核实亦未经公证,该清单来源不合法、不真实。
大石桥街道办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已就案涉房屋拆除行为向法院另案起诉,另案查明的涉及房屋拆除视频、法律文书等事实与原审...(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