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海烨******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引导至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晓青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海烨******的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海烨******诉请判令:1、被告陈**支付手机苹果iphone11pro剩余价款5737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73.7元。
被告陈**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8日,被告陈**(乙方)通过爱享租平台与原告义乌海烨******(甲方)签订《租赁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iphone11pro手机一件,租赁期数12个月,租金单价552元,总租金6624元,设备价值(设备买断价)11257...(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