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7时29分许,被告人王**驾驶×××号\"新大洲\"牌普通两辆摩托车(乘车人高某乙)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湖大道时,与沿沙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柳**驾驶的×××号\"王*\"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致王**受伤,乘车人高某乙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高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0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柳**驾驶自己所有车辆(登记车主柳*平)在中国人民********************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6年7月13日18时至2017年7月13日18时止;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赔偿款1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本文书还有3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