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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王**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宁020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7时29分许,被告人王**驾驶×××号\"新大洲\"牌普通两辆摩托车(乘车人高某乙)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湖大道时,与沿沙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柳**驾驶的×××号\"王*\"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致王**受伤,乘车人高某乙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高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0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柳**驾驶自己所有车辆(登记车主柳*平)在中国人民********************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6年7月13日18时至2017年7月13日18时止;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赔偿款1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本文书还有33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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