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海南豪雅********(以下简称豪雅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马**,被告豪雅酒店委托诉代理人刘*、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份的拖欠房屋租金532.45元;2.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3月30日解除;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文*市高隆湾白金海岸一期**号楼**室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5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止。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按照合同签订时房价款的2.5%作为起租基数,后三年各递增一个百分点,即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按2.5%计算,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按3.5%计算,租金按月结算,每月15日前交租金转入原告指定账户。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全面且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拖欠租金的行为,目前仍欠2017年3月份租金未付。2017年1月12日和2月28日,原告两次收到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原告没...(本文书还有5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