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以颍检刑诉(2023)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指派检察员尤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人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在明知信号塔馈线为通讯公司所有,不能私自拆除处理的情况下,仍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在2023年2月14日至24日期间,私自拆除颍上县关屯乡、杨*镇郭楼村、耿棚镇罗*村、黄桥镇江台子等五处电信铁塔七套馈线,每套馈线6根,每根50米,后王**与李*某将馈线卖至废品站,非法获利22610元,经某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馈线价格为35817元。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
为证明指控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前科...(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