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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创新******、聊城市鑫**********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鲁15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鑫开源公司、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包括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决定,会议决定删除(法释【2003】20号)中包括第十一条在内的多条解释,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没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二、原审法院将上诉人杨**垫付的239560元从总赔偿款数额中扣减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杨**按照原审法院判决的对杜**应赔。

    偿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也不应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承担的责任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在杜**与被上诉人刘**划分责任后,上诉人杨**在杜**应赔偿的各项损失的基础上,在承担连带责任前提下扣减垫付的239560元,上诉人杨**并有权对该款项进行追偿。因此,一审法院不应将上诉人杨**垫付的239560元从总赔偿款数额中扣减。三、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刘**自行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低。被上诉人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四、原审法院判决误工费62043.95元错误。被上诉人刘**系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五、原审法院判决护理费31004.1元错误。综上所述,原审判...(本文书还有75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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