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为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沈**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46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加计50%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