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博*、徐**、第三人北京望都*************(以下简称望都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邢*,博*、徐**、望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博*、徐**对(2018)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望都公司的债务中的4573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李**与望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望都公司应退还李**经营转让金5573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李**申请强制执行,望都公司向李**支付10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博*、徐**存在转移望都公司财产、过度控制望都公司、侵...(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