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金汇**********(以下简称金汇公司)诉被告马**、石嘴山市********(以下简称石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金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马**、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成公司经我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4882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初,被告马**因承接原告方煤炭运输业务,与原告签订运输安全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运输安全,如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被告自行负责。2019年9月26日,被告马**驾驶宁b******号车辆从位于灵武市宁东镇的任家庄煤矿装完煤后,前往位于宁东镇的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有限公司运营部,进行卸煤前的常规采样检测,检测过程中,被告马**在采样未完成,未收到采样机自动控制系统语音播报采样完成通知,现场指示灯未显示绿色情况下,突然驾车前行,将正常进行采样工作的采样机采样小车拉拽,致使采样机采样杆弯曲变形,采样机损坏...(本文书还有4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