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灵川支行)、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桂林分行)与被告唐**、桂林彰泰********(以下简称桂林彰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桂林彰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灵川支行、建行桂林分行诉称:
2015年7月24日,原告建行灵川支行与被告唐**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建行灵川支行向被告唐**提供购房贷款340000元,借款期限216个月,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归还贷款,每月28日向原告建行灵川支行归还借款本息2464.37元。唐**以坐落在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八里××路××路××东南角“彰泰·***小区**幢**单元**a(34)层**号房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另外,原告建行桂林分行与被告桂林彰泰公司鉴定了《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桂林彰泰公司为被告唐**的全部债务向原告建行桂林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办妥抵押的房地产产权等相关权属证书并抵押财产的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原告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行灵川支行...(本文书还有6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