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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假释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特殊程序案件>>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假释案件>>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浙04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指控被告人朱**、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浙0483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禁止被告人朱**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被告人张**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80元、扣押在案的壮阳食品、被告人朱**作案工具黑色oppo手机一部等,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朱**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判后未上...(本文书还有67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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