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军辉**********(以下简称军辉公司)与被告北京福莱*********(以下简称福莱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辉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福莱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军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9573.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9573.5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7日,原告和被告经协商一致后,由原告作为被告的供应商,向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泛光照明设备产品供货及调试安装任务。2020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供货及其安装进行对账结算,根据结算表双方确认总金额为402573.57元。2020年1月20日,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为被告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抵扣联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其后,被告称由于政府抗疫需要的管控,回复可能暂缓支付剩余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未支付的欠款金额为179573.57元,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需要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福莱美公司答辩称,2019年6...(本文书还有5508字未显示)